在我们国家,对于
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和判定,主要依据如下四个核心要素:(1)
违法性质,即是指该种集资活动并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许可或者以貌似正当营利活动的形态进行吸纳资金;(2)公开展示性质,这里特指集资方通过利用各类传媒介质如电视、网络、传单、手机短讯等多种手段,对其集资活动进行广而告之;(3)利益诱导性质,是指为了达到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集资方往往会给出诸如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或者
股权等多样形式进行还本付息或给予投资收益的付款承诺;(4)广泛社会性质,指的是集资行为面向的是广大社会公众,也就是那些非特定的社会群体。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到的金额是否足以构成
犯罪以及具体的
罪名,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例如集资的对象数量、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状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等诸多因素。总体而言,单纯的两万元集资数额可能并不能直接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存在其他较为恶劣的情节,那么这仍然有可能被归入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