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直接依据该证明认定盗窃金额。
(二)若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依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三)对于被盗物品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要区别处理: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等价格计算;生产领域成品按此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原则按购进价计算,若作案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按当时市场价中等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