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对逃避交纳税款行为的法律定性明确为“
逃税罪”。
逃税罪的
量刑依据,主要包括逃脱缴纳应纳税款的实际数额和比例,以及
逃税者在交纳税款及接受
行政处罚方面的行为表现,综合上述因素进行裁量。
对于那些逃避缴纳金额较大,且其所占应当上缴税额比重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要处以
罚金;若其逃避缴纳金额巨大,且其所占应当上缴税额比重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处以罚金。
如果逃税者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书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补缴应纳税款,同时支付应当缴纳的
滞纳金,并已经遵守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那么此时,便无需再承担
刑事责任;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逃税者曾在过去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应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已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那就不能按照前述条件免除
刑事责任,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任何案件的量刑问题,都必须要全面考虑全部的事实
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