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当涉及到动物对人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我们的法律
法规通常会采用两大基本的
归责原则来进行判定和处理。
首先是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对于这种类型的
侵权行为,我们采取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由于被饲养的动物所导致的他
人损害,其动物的饲养者或是管理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当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
受害人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是存在重大过失而引发的时候,他们可以拒绝履行或减轻自己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其次,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饲养规定,确保我们饲养的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如果因为违反了这些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同样也需要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那么他们才有可能获得减轻责任的机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它们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将承担起无
过错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他们无法找到任何的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