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
归责原则主要涵盖了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只要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被
侵权人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则可以考虑不予承担或者适当减轻其责任。
其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能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的他
人损害事件,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则可以适度减轻其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引发的他人损害事件,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没有任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旨在寻求一个平衡点,既
保证保障动物饲养者的管理责任得到有效执行,又维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