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我们可以明确知道,
信用卡欺诈事例的
立案标准往往是如此设定的:即无论是经过恶意透支所得到的款项金额已达到五万元还是不足五十万元,都应该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数目较大'';倘若经由恶意透支得到的款项金额已超过五十万元但不足五百万元,那么这就应该被划入''数目巨大''的范畴;在五百万元及以上的情况,则应被视为''数目极其巨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恶意透支'',实际上是指持有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透支,且超出现行限定额度或规定时间范围,尽管发卡银行已经进行了两次有效的催缴工作,他仍然在超过三个月之后未能如期偿还。
除此之外,信用卡
欺诈罪也可能涉及到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申领信用卡等诸多情形,在这种状况下,其立案标准或许会因其具体行为特点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