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律师在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即律师在会见期间享有不受监听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应当确保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律师与
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能够达到充分、真实且保密的效果,从而使律师能够更为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不受监听的含义是指,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其他机构,都无权派遣人员在场监督,同时也禁止使用任何技术手段对会见过程进行监听、监控等行为。
这无疑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坦诚而有效的沟通渠道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然而,尽管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享有不受监听的权利,但他们仍需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