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法定时限在上海市地区通常为 37 日。
公安机关若认为某位
被拘留者需要进行
逮捕,则需在
限制人身自由的 3 日内提出请求,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延长 1 日至 4 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犯有多次
犯罪行为以及群体
犯罪的关键嫌疑人而言,审批期限甚至可延展至 30 天。
一旦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了
批准逮捕的请求书之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收到请求书的 7 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