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
担保责任的
保证期间,须根据各方
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如无明确的书面协议或约定,则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即构成保证期间。
在此期间内,如果
债权人并未向保
证人提出承担
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将自动获得免责权,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还是上述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相关权利,那么保证责任便会自动消失。
此外,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于保证期间有特殊且明确的共识或协议,应遵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但是,如果协议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恰好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双方并
未约定保证期间。
在任何情形下,保证期间均不得因任何事件而产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等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