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之法律条文所规范之内容,凡涉及患者及其
家属能够明确认知或预见到自身健康状况遭受损毁之日算起的为期 1 年之内,有义务向卫生主管部门
递交针对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在此期限内,
当事人自知悉或理应知晓其身体健康已受损害之日起,同样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若该事件涉及到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则其
近亲家属亦须在患者离世之后的 1 年内提出相关申请。
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述的 1 年期限属于不可变更的期间,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等相关规定。
请各位务必留意,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再行申请,可能会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