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期间通常定为四十五天。
该期限的起算点是从由医学会承担责任并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那天开始计算的。
也就是从接收
当事人提交的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所有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若当事人对于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递交申请,申请进行再次鉴定。
同样地,再次鉴定的期限也被规定为四十五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可能会因为某些特殊情况而有所延长,但是这种延长必须经过医学会的批准才能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