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与
贪污罪这两种
犯罪行为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所谓挪用公款罪,特指
国家公务人员借助其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
违法行为。
然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
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占、
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严
重犯罪行为。
仅仅依据“挪用公款三年”这样的描述,并无法直接断定该行为构成贪污罪。
实际上,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全面考虑
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实施的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若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采用虚构账目、毁灭
证据等方式,使得其所挪用的公款已经无法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得到准确反映,并且也没有任何归还行为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往往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