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参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请求,必须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给出明确答复,即作出允许或拒绝
逮捕的决定。
对于那些由于案情复杂、
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追捕而处于逃亡状态等原因,使得
办案期限无法在七日内完成的事例,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延长审批周期至多一个月。
然而,这只是极少数特殊的情况。
正常的情况下,也即是说绝大多数的状况下,
批捕审查这段时间都是七天。
批准逮捕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实施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