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
保证责任中,如果未对
保证期限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其法定
保证期间应为主
债务实际履行期限结束后开始计算,总计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
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当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保证人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时,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自动解除。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
未约定或存在不清晰的约定时,保证期间则应当从债权人向主
债务人体施催告要求其实际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截止日期开始计算。
这一规则设定的初衷在于督促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积极行使权利,维持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