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动物对人类造成伤害的事例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为无
过错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受害者需要率先提供充分的
证据支撑损害事实确实存在,其中包括所承受的伤害及其严重程度与
赔偿金额之多寡等等。
然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者如欲寻求免责,则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害源自受害者蓄意为之或者其自身重大失误所导致。
例如,通过证实受害者故意冒犯、刺激动物并因此遭受损伤。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极高攻击性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引发的他人伤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承担严格且无可争议的责任,而无论受害者是否存在过错,均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损害免除。
总而言之,受害者承担起初步的
举证责任,而饲养人或管理者在特定情形下则需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