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及其
家属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不能径直向法院发起
诉讼请求。
若对初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疑虑或不满,可从收到首次鉴定结论的次日起算,在第 15 个自然日之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局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
以此类推,如果针对的是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
司法鉴定意见,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于指定期间内提出质疑。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行为并非上诉,而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
总的来说,涉及
医疗事故纠纷的案件中,如何应对鉴定结论的处理程序相当繁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严谨的流程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