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
合伙制由
普通合伙人及
有限合伙人共同构建而成。
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于
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需承担无限且不可分割的
连带责任,意即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债务无法偿还的状况时,普通合伙人必须动用其个人所有资产进行清偿。
然而,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有限合伙人所能承受的最大责任上限便是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度。
在责任与义务的分配方面,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等工作。
相较之下,有限合伙人则无需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亦无权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有限合伙人仍有权利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监督,并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上拥有知情权。
总的来说,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责任承担以及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