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内,针对动物侵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收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
依据该法典之规定,若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则养育或管理这些动物的
责任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那么责任人便可据此主张减轻甚至豁免其应负的责任。
此外,如果责任人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他们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责任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他们无法找到任何免除责任的理由。
最后,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者既可以向动物的养育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养育或管理者在赔偿之后,还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