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
动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
其中明确规定,饲养之动物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
证据表明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方自身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可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此外,若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诸如烈性犬等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一旦造成他
人损害,其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无法援引任何
免责事由。
另外,对于被遗弃或
逃逸的动物,在其遗弃或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仍应由原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负责
赔偿。
最后,若动物
侵权行为系由第三人的过错所引发,受害方可选择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要求赔偿,亦可直接向第三人提出索赔。
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完毕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