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有关法律条款,关于
动物侵权行为的界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的情况,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负有不可推卸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受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因素,则可酌情考虑是否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其次,若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而引发他
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再者,对于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造成的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类情况下,没有任何免责理由。
最后,对于被遗弃或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或逃逸期间给他人带来的损害,仍须由原来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说,在涉及到动物侵权的案件中,责任的判定主要依据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