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伤
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属不得采取风险
代理服务来收取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严格规定,对于那些涉及到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财产分配、
继承权争取以及相应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金补助或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待遇等复杂领域的案子,律所是被明确严禁通过风险
代理费的方式来获取报酬的。
由于人身损伤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质,考量的不仅是
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保护问题,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假如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有可能会使代理行为背离公正与法律的初衷。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事项并不触及上述禁止的范畴,并且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那么或许仍有可能存在例外,但是这样的情况实属罕见。
总的来说,从普遍意义上讲,人身损伤赔偿案件并不适宜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