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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未经清算能否就债务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未经过合资企业结算程序,一般而言,不得直接对其他合作伙伴提出债务主张。
在合资企业伙伴关系的设定下,债务责任的归属应当依照双方事先签署的合约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结算流程的具体细则,包括确认合资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估值资产状况等事项,都应当经过严谨的计算和核准。
如果没有进行结算而轻率地提出索赔,可能面临诸多未知的变数,难以精确把握债务的性质、金额及各自应该负担的比例。
然而,在某些极其罕见的特殊事例中,例如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所有债务都是由另一方违规操作或者其不当行为所导致,并且这种违规行为与债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这样的主张或许能够获得法院的认可。
但是,这种情况无疑非常复杂,而且要取得这样的证据也绝非易事。
总的来说,我们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应当进行全面的结算,以便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最新修订: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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