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宅基地土地产生的
纠纷问题,您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地的乡镇级别人民政府或县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调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端,当事各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果,再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而针对单位间的争端,则需由县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介入处理;而涉及到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应由乡镇级别人民政府或县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协调。
若
当事人对政府作出的相关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您有权在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非争议已获得彻底解决,否则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