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范畴一般包含由于违约事实所引发的真实和现实
经济损失,诸如在实现合同目的之后应当享有的收益。
这类实际损失不仅仅是指金钱上的金钱损失,还包括物质财产的损失以及各种费用的支出等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制。
首先,我们必须遵守可预见性原则,也就是说,违约方只应对他们在
签订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还必须遵循损失减扩原理,这意味着非违约方有着道德上的义务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他们没有采取这样的行动而使得损失有所增加的话,那么对此类扩大损失,违约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损益相抵原则在此起作用,如果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带来了损失,但是同时也为他们带来了一些利益的话,那么这些利益就应当从损失之中予以扣除。
最后,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与有过失原则的影响,这就是说,如果非违约方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也有着责任的话,那就应该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