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涉及到的款项或财货与偷
逃税款有关,那么它们都是指控
偷税漏税行为的潜在
证据。
这类证据涵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帐目证据,主要包括被篡改或
伪造的帐簿和记账凭证,以及用于夸大了支出项或者隐藏收入项,甚至完全忽略不计或者少记收入项的记录;
其次,资金流动的证明,包括银行交易记录、资金转账凭证等等,这些都可以用来揭示非法资金的流动状况;第三,各种
合同协议,例如宣扬为
虚假的合同、很可能存在
违法行为的
阴阳合同等等,这些都能反映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实之处;第四,税务申报材料,例如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纳税申报表、虚假的税务申报记录等等;第五,
证人证言,即相关知情人士能够提供的关于偷税漏税行为的详细陈述;
最后,电子数据,例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其中包含了与偷税漏税行为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能够互相印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有力地证明偷税漏税的行为确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