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接纳
回扣之行为并非全部皆可定性为
贪污罪。
贪污罪乃指国家公职人员凭借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对
公共财产进行占有。
若国家公职人员所接纳的回扣源于所在单位的公共财产,并且使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其据为己有,此种情形下便有极大可能性被判定为贪污罪。
然而,若回扣非源自公共财产且非由对方单位为获取不当利益而支付的财物,则此类事件可能被判处
受贿罪。
总而言之,如要正确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回扣的源头、取得的渠道,以及
行为人借助职务便利所做之事等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