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囯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针对未设定还款日期的借款凭证,其
诉讼时效自出借方提出要求偿还欠款之日起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上限为三年。
在此类情形之下,出借方可据实际需要随时向借款方提出还款请求,然而需给予借款方适当的准备周转之时间。
一旦出借方在首次提出追索权利之后的三年间,再度对借款方提起追偿之诉,将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止,并重新计算为时三年的时效期。
应当特别关注的是,若在此期间内借款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将自借款方表态拒绝还款之日起重新计为期三年。
总而言之,出借方须积极主动地行使自身权益,以防止因
逾期过久导致丧失
胜诉权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