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涉及到饲养动物所引发的
侵权诉讼案件中,
举证责任的分担往往遵循以下规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具体要求,
侵权方需承担提供
证据来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发生的原因和
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职责。
换句话说,侵权方必须明确指出自身曾经受到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由其所喂养或管理的动物引发的。
与此相对应的,如果饲养员或管理者希望能够解除或是减少他们的
赔偿责任,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或者严重疏忽所导致的。
举例来说,如果能证明受害方是故意地去招惹动物进而导致自身受伤的话。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当饲养员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从而因此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即使受害方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饲养员或管理者仍无法完全摆脱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自身的
赔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