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两次被
传唤并非直接决定最终判决的因素,而判决结果应主要根据
犯罪行为的事实情况、
犯罪性质及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衡量。
若在首次被传唤之后,
犯罪嫌疑人能够诚实坦白自身罪行、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甚至展现出
立功赎罪的良好态度与表现,那么这将会成为减轻乃至免除其罪责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多次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涉及的
违法资金数额庞大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等加重情节,那么其面临的
刑事惩罚力度也将相应加大。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便利条件的人,一旦
情节严重,便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并处或单独缴纳
罚金。
倘若该类犯罪行为系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则应对该单位施以罚款
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亦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