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
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方律师并非无权直接接触被告。
然而,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如经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商定,决定进行
庭外和解谈判,并且被告亦有意愿与原告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时,这样的会面行为便有可能实现。
然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情况则出现了显著之差异。
在此类事例中,辩方律师有权与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但是作为
起诉方的原告律师——即在
公诉事例中所代表的检察官——并无法独自与被告建立联系。
因此,能否展开会面活动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具体属性、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多重要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