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口供虽属
证据类别之一,然而其仅具孤立地位并无法构成
刑事拘留所必需的充分依据。作出刑事拘留裁决时需全面分析多种证据以及事件实际状况。除口供之外,尚应具备其他相应证据以相互验证且构筑成整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论证
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犯下重罪的极大可能性。不仅如此,刑事拘留行为亦须符合法定的条件限制,例如正在为实施
犯罪做准备阶段、已开始实施工犯罪或者
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时立刻被捕等等。若仅凭口供,而无其他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的话,则难以满足刑事拘留所需达致的法定标准,因此无法对
涉嫌犯罪的人执行这一强制性
羁押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