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些
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会采取伪造
证据的不当手段,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伪造书证,这其中包括对各类合同、借据、
遗嘱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进行人为的修改和编撰;其次,伪造
物证,即在实际事件中,对实物证据进行恶意篡改、
变造或直接
捏造事实,以此误导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判断和认定;再次,伪造
证人证言,即要求、引导他人为其实施
虚假陈述的行为,或者编造成立全新的
证人和其见证事件;第四个方面则涉及到伪造鉴定意见,也就是通过不当手段篡改或制造
虚假的鉴定报告,严重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最后,伪造电子数据也是重要的一种欺骗手段,通过各种方式对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电子形式的信息内容进行篡改或者伪造。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形式的证据伪造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出,不仅将会面临
司法机关的严厉制裁,包括罚款、
拘留等
处罚措施,而且若
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相关的
刑法罪名,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