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权主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关于公安机关行使
拘留权的情况,若被告人属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即可依法先行实施拘留措施:如其正处于预备
犯罪阶段;正在积极实施
犯罪行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再者,当被告人的罪行被
被害人或在场目击
证人指认出来,亦或是在被告人的身旁或居所内发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这些都可能成为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合理理由。同样地,如果被告人在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都可作为警方执行
拘留的条件之一。此外,如果被告人存在销毁、伪造
证据或
串供的可能性,亦或是其真实姓名、住址等
个人信息尚未明确,亦或是其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迹象之时,便可成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拘留的充分依据。除此以外,在人民检察院自侦事件当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
逃逸之中,以及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风险的被告人,同样具有依法决定执行拘留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