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属于普遍适用的
刑事犯罪类型之一,其
犯罪主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普通情况下,只要该自然人达到了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构成此类
犯罪。然而,除了个人之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同样可能成为这类犯罪的嫌疑人。更为具体地说,当一个年满16岁且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在实施开设赌场这种
违法行径时,他就有可能因此而被
定罪量刑。在实际的司法运作过程中,此类事件的涉案主体通常包括赌场的创建者、经营者、管理层,以及那些为赌场提供资金援助、场所租赁、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协助人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涉及到
共同犯罪的事件中,
从犯们将依据他们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
情节严重程度,接受相应的从轻、减轻或个别情况下的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