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商业活动中,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书便与其签署贷款合同或许并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预售许可证乃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的必要前提条件和法定手续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任何
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满足先取后售这一原则,否则即构成
违法行为。而贷款合同往往又以
购房合同作为其重要基础,因此购房合同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售许可证的获取与否。然而,若开发商在与
购房者签订贷款合同时,已向对方明确告知预售许可证尚未获得,并且承诺将在一定时间期限内予以取得,同时购房者也对这一事实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对于该行为的性质认定可能会变得相对复杂,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尽管如此,总的来看,这种操作方式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有可能导致
合同效力的丧失或者引发其他类型的
法律纠纷。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务必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