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诉讼事件
二审未经开庭便作出判决的情形时有发生,其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如经审理事件的
审判人员对所涉事件进行了详细查阅
案卷资料、深入调查取证,并对各方
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询问后发现,没有出现任何新的事实、新的
证据或新的理由支持上诉请求,且考虑到案情简单明了,无需再次
开庭审理的情况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将会全面借鉴案卷内原告与被告在
一审阶段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各自的陈述观点,以及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观点,以此作为评判依据。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主要依据事件事实是否清晰明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若一审法院已经对事件事实进行了准确认定,适用法律恰当无误,程序亦无任何
违法之处,那么二审法院很可能会维持原判;反之,若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瑕疵,那么二审法院就有可能会对原判决予以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结合整个事件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