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
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首先,主观心理状态须为明知,即
犯罪分子有明确的认知,知晓其所侵害的确为正处于合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次,犯罪手段上实质为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
暴力袭击行为。在此过程中,“暴力袭击”这一概念涵盖了诸如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多种形式,这些都是对警察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警察是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
行为人是否存在
故意行为,这两者均是判定是否构成
袭警罪的关键因素。例如,当警察并未处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内,或者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而实施相关行为时,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被判定为袭警罪。此外,若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则一般不会被视为
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