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动迁房屋的延期交付,这往往意味着
违约行为的形成。实际上,我们可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内容中必然包含着对房屋交付日期的明确约定。倘若
拆迁方未能依照约定的期限向被拆迁人交付房屋,那么他们便已经违背了这份合同中的条款与约定。作为受害者,被拆迁人有权利依据这份协议,向对方提出
违约赔偿的要求。至于违约赔偿的具体形式以及金额,这些信息通常都会在协议中进行详细的规定;如若并未作此明确,那么也需要根据事实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合理的判定。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意到,如果确实存在诸如
不可抗力等法定的
免责事由,使得拆迁方无法按期交付房屋,那么他们或许可以不必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举例来说,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重大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以及足以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