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新罪行的司法
管辖问题,国际通行惯例普遍由罪犯侵犯新法益的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管辖。然而,若新罪行与原案情存在密切关联,则通常由首次受理事件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承担管辖责任。若更为适宜由
犯罪嫌疑人居所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进行侦查,不违反司法公正原则,也未增大司法成本,那么可考虑转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必须指出的是,被告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势必将面临取消取保候审、收监现行看守所及相应加重惩罚等严肃法律风险。被告人应严格遵循并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以降低并避免自身可能因此承受的愈加严厉的
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