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当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被解除之后,该律师将无法继续以律师的身份与其进行会面交流。这主要是由于委托关系的解除意味着律师已经失去了为
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必备的法定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履行。尽管如此,倘若这位解除委托协议后的律师在此阶段仍然需要与之前的委托人会面,且此会面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序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经过相关司法机构的特殊批准或者是在处理与前述委托事项紧密相关的必要事务时获得许可,此时或许可以构成特例状况。然而,整体来看,若无法律规章制度上的合理根据及明确授权,解除委托协议之后的律师原则上不得擅自与委托人接触或会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