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涉嫌诈骗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
帮信罪这一问题,需要在多个层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和评估。帮信罪,即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包括诈骗在内),而为他人的
犯罪行为提供某种形式的技术支撑或经济援助,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广告推广业务以及支付结算服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若转账人员本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从事诈骗
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实施的诈骗行为提供转账渠道的便利,并且符合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然而,如果转账人员根本没有意识到相关资金涉及诈骗事项,亦或者转账金额远未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就无法将其归入帮信罪范畴之内进行定罪
处罚了。至于究竟何谓“明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定义,但它不是仅仅依靠转账人员自己的口供就能确定的,而是需要结合
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诈骗者之间的关系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所以,碰到此类事件,我们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可以一刀切地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