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领域中,所谓的“
恶意诉讼”通常指
当事人出于谋求不当或
违法利益目的,巧妙运用
诉讼途径,编造
虚假事实、
伪造关键
证据并故意滥用以影响司法决定的种种诉讼操作手法。这种现象的突出特征在于:当事人没有任何实际事实作为诉讼之基础,且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来支持其
诉讼请求,希望借助诉讼的手段,使对方
败诉从而陷入困境;甚至有当事人明知道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却依然坚决发
起诉讼,以便从中谋取延后审判的时机,同时也会对对方的信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此外,还有当事人试图通过诸如恶意保全等策略性诉讼手段,以此限制那些与他们存在竞争关系的对手能够正常地运营生产经营活动等等。恶意诉讼这一现象不仅严重耗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与此同时,它还扰乱了正常的
司法程序。一旦这些恶意诉讼行为被法院判定为真实存在,那么实施这些行为的当事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赔偿对方因诉讼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罚款、
拘留等严厉的
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