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之既遂和未遂之异,关键在于
犯罪构成之要件是否已得以充分实施及实现。关于既遂之认定,系通过衡量
行为人是否真正获得或占有了公共或
私人财产作为依据。换言之,若行为人已然成功地获取了财物,无论其价值大小如何,皆视为构成盗窃罪之既遂。然而,如因
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达成目的,则构成盗窃罪之未遂形态。譬如在盗窃过程中,
被害人进行抵抗或其他人员加以制止,从而导致行为人无法实际取得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遂与未遂的鉴定考量尚包括但不限于财物的价值、事件中的盗窃手段以及环境等多种因素。然而,其核心要素仍在于对被盗财物是否已经得到实质性掌控。倘若能够成功地控制住所盗之财物,便应判定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形态。对于此类
未遂犯罪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既遂罪犯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