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保
证人是否会遭受“信用污点”影响,这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假如
债权人主要是依靠法律途径来进行追索欠款,当本应负责担负偿还
债务的保证人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其应该承担的
担保责任时,那么该保证人就存在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界内通常称为“信用黑名单”)的可能性。对于
保证责任这一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不同
类别:普遍性
担保和
连带责任担保。在前者的情况下,必须等到债务人为偿付欠款付出努力后,当债务无法得到清偿时,保证人才会开始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为偿还欠款做出努力,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起偿还欠款的义务。总的来说,如果保证人被判定需要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但又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履行,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