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环境污染导致
人身损害的事例中,污染者所承担的责任并非
过错责任,而常常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他们的污染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其他人的损害,那么他们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实存在一些可以豁免责任的特殊情况,例如遭遇无法预料和避免的
不可抗力因素时,经采取足够努力且合理的救助措施仍然未能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仍然需要提供
证据来证明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污染事件的真实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若污染者希望能够免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责任,则必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还需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