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污染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污染者就要担责,不论有无过错。
2.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按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责任大小,能确定就各自负责,难确定则平均担责。
3.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被侵权人可找污染者或第三人赔偿,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被侵权人要证明污染、损害及两者关联,污染者若有法定免责情形,可免或减责。
结论: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分担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多污染者按因素定责,第三人过错致污染有追偿机制,被侵权人有举证责任,污染者有免责情形。
法律解析:
在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方面,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污染者就要担责。若有两个以上污染者,会依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大小,能确定就各自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承担。当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时,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索赔,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要证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自身受损害以及两者有关联。不过,若污染者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可免或减轻责任。
如果在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分担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即便污染者无过错,也需承担侵权责任。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时,依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大小,能确定的各自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承担。若因第三人过错致污染,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索赔,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被侵权人应积极收集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自身受损害及两者关联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污染者要严格遵守环保规定,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污染环境,若遇不可抗力等情况,及时留存已采取合理措施的证据,以争取免责或减轻责任。
3.监管部门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和程序,保障赔偿责任的合理分担。
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污染行为只要造成损害,污染者就要担责,不考虑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加重了污染者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
(2)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时,依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责任大小。能明确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3)因第三人过错致环境污染,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索赔,污染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保障了被侵权人权益,也明确了最终责任承担者。
(4)被侵权人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污染行为、自身损害及两者关联。污染者若有法律规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且采取合理措施,可免责或减责。
提醒:被侵权人索赔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污染者要了解免责事由积极应对,不同环境污染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法律分析。
(一)当遇到环境污染侵权时,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自身受损害以及两者存在关联的证据,比如拍摄污染现场、留存医疗诊断证明等。
(二)若存在两个以上污染者,需明确各污染者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以确定责任分担。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可要求平均承担。
(三)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被侵权人可自主选择向污染者或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会向第三人追偿。
(四)污染者若想不承担或减轻责任,需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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