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之下,律师可以依法享有单独与
当事人会面的权益。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律政司人士在接收到当事人的委托之际,有权以其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所在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和正式委任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作为凭证,得以与
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见面交流。在案情尚未
侦查终结的
侦查阶段,律政律师在会面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时,
侦查机关可视具体事例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决定是否
派遣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然而,当
司法机关进入到
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之后,在一般的情况下,律师均有权利单独会面当事人。值得强调的是,律政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标准,不得协助当事人隐埋、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互相串通口供,不得以任何方式恐吓、诱导
证人提供
虚假证明甚至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
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