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为非作歹行径的
犯罪团伙中排位次于首要分子的罪犯做出的审判结果,必须全面且深入地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首要分子应当对整个团伙所触犯的所有
法规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的依据包括了
犯罪行为的性质、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以及该罪犯在
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地位等等。例如,犯罪行为的性质是否极其恶劣,所带来的后果是否严重。若所涉及的罪行涵盖了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等多种类型,那么在
量刑阶段便需要根据每种
罪名的
法定刑幅度进行衡量,同时结合罪犯在
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以及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等可以减轻或
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而最终确定其应受的惩罚。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所面临的
刑罚相较于首要分子而言可能会略显轻微,然而仍然属于较为严厉的刑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