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之中,对于聘礼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定时,我们会主要关注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双方是否已经依法办理了
婚姻登记手续;其次是双方是否曾经在共同的生活环境下一起渡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一起过日子”;最后则是考虑在
离婚事件中的责任过错方究竟是谁。在上述三个关键因素中,若是双方并未能顺利完成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按照常理来说,收取聘礼的那一方就有必要将其予以返还原告。然而,如果双方确实已经注册
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继续维持下去,或者是在婚前支付聘礼的行为给支付者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困境,此时在
申请离婚之时,支付者仍然有权利向对方提出归还聘礼的请求。但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结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双方共度时光的时长、是否有过生育子女的经历、婚内财务的使用状况以及双方当下的经济状况等等诸多细节。如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夫妻两人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段时间,而又不存在前面描述的那些特殊情况的话,那么依据常规的处置策略,大部分事例会选择不支持原告全额退回聘礼的请求,而是更倾向于在具体的情况基础上做出部分归还或者不予返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