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股东权益
纠纷事例的
管辖事宜,需要依据特定情形进行评判。总体上来说,当涉及到与公司成立、对公司
股东权利及资格认定、分红派息以及解体等事项有关的
诉讼时,应由
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的地方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然而,若是牵涉到
合同纠纷,例如因
股权转让协议引发的侵犯股东权益纠纷,则可以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过程中,倘若合同对于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问题,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将被视为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承担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在处理此类事例时,必须全面考虑事例的具体性质及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从而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